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6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扩岗增容
对招用2023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一次性扩岗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
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BP)。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现有职工总数15%以上,以及超过100人的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达到现有职工总数8%以上的,可申请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LPR+50BP,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三、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
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原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停止实施。带动3人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可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上述补贴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四、拓宽各类青年就业渠道
见习单位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和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补贴;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每人50元的补贴;见习单位录用见习人员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可申领补贴。上述补贴的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2000元的就业岗位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月45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上述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应届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毕业1年内登记失业的,可申领1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完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政策,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加强就业困难人就业援助
调整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具体为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女40周岁以上(含)、男50周岁以上(含)且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含)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且仍处于失业中人员,持证残疾人。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女性45周岁(含)以上人员、男性55周岁(含)以上人员、持证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人员每月450元,其他人员每月300元。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上述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六、大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
提高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参照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2023年12月31日前,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调整紧缺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对取得紧缺工种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企业生产一线在岗职工,按照二级(技师)10000元、一级(高级技师)2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紧缺岗位补贴。
七、强化创业指导服务
建设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创业导师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宣讲咨询、赛事评审、创业指导等服务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八、优化就业资金保障
落实就业创业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就业补助等资金中列支。按规定实施的各类失业保险待遇类项目,可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按省规定实施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项目,使用额度不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15%,且不超过当年失业保险费收入的15%,超出部分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各部门要统筹整合各类就业创业资金,强化资金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浙江省对政策具体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享受政策未期满的,可按原标准享受至期满。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