庵东镇经发办,各企业: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新管发〔2017〕4号)文件精神,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税务局制定了《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推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税务局
宁波杭州湾新区经济发展局
2017年4月26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推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区内工业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工业经济提质增效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新管发〔2017〕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落实减负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各项企业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税费的减免扶持力度。严格执行《甬政发〔2016〕14号》文件规定,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年度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重点技改项目,全面提升企业自动化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对新区实施“机器换人”等重点发展优势产业技改备案项目,按其当年自动化改造设备(技术)投资500万元(含)到1000万元、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设备投入额给予3%、4%、5%的超额累进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新产品研发应用。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中小微企业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研制生产工业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等。新区工业企业列入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项目计划并通过宁波市级以上鉴定的新产品,给予3万元补助;对当年列入新区重点新产品并通过鉴定的,每只奖励2万元,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引导企业开展管理提升。安排50万元资金,鼓励中小微企业借助管理咨询机构提升管理素质。从2016年开始,对列入管理咨询项目计划,企业当年实际支出管理咨询费用总额20万元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五、加快推进两化融合发展。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信息化。对于企业项目建设中购置正版软件产品和生产性信息服务、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及培训等软性投入在20万以上的,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鼓励企业品牌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1、对当年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省名牌、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的奖励6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宁波市级名牌、知名商标的奖励3万元。
2、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奖励3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级诚信企业、省级诚信经营户、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省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省小微企业成长之星的奖励3万元。
3、鼓励企业树立“好企业”“好品牌”理念。对当年新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单位奖励8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单位奖励15万元。
七、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和经费交流。
1、鼓励企业加快节能和节水改造。对符合《宁波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2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不含宁波市补助资金),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单家企业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年节水量5000吨以上并且设备技术投资额在10万以上的节水项目,按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予以上述1.3倍补助标准执行,区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奖励金额按1:0.3的比例分配给合同能源组织实施单位和节能(节水)项目所在单位。
2、鼓励企业(单位)应用LED新光源。项目投资额5万元(含)以上、年综合节能量超过10吨(含)标煤,按300元/吨标准煤予以补助,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后,每家给予5万元的补助(含宁波市级补助);对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管理,按照《宁波杭州湾新区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办法》(甬新经〔2014〕32号),对考核合格以上的企业及能管员进行奖励。
5、鼓励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对高污染燃料锅炉改用清洁能源的,按8万元/蒸吨奖励;高污染燃料锅炉直接淘汰的,按1.5万元/蒸吨奖励。(以上不足1蒸吨的按1蒸吨计算,2018年1月1日以后淘汰改造的,不予奖励)。
6、大力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对于新区企业参加新区组织的各类能源展览会产生的展览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节能管理人员培训经费、节能产品推广经费和节能宣传月经费等予以保障。
7、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节能(节水)工作。遵照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支付中介服务机构协助政府实施节能量测试、节能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后评价、产品能耗限额对标、能效提升、课题研究、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费用。相关费用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的收费标准或相互协商确定后从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支出。
八、附则。本办法中的重点发展优势产业指“航天航空产业、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产业、智能电气产业、新材料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文化休闲和生命健康产业(含医疗器械产业)”及其它智能制造相关产业。
本办法涵盖新区所有工业企业,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拨付。本办法由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作重大调整,则作适当修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