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委)、庵东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孵化期科技企业培育,加快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关于“完善创新创业差异化金融支持政策”的精神,现就新区科技投资机构适用《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新管发〔2017〕15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新区科技投资机构的认定
本补充意见所指的新区科技投资机构,限于在新区注册登记,并投资于新区孵化期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孵化期科技企业由新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认定,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落户在区级及以上孵化器、文创园、小微企业园、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的企业,或该企业项目带头人入选区级及以上人才团队引进计划。
(二)近三年内至少拥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其获得方式仅限于职务发明方式获得,不包括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独占实施许可等其他方式获得。
二、关于新区科技投资机构享受金融政策的前置要求
对于新区科技投资机构投资于新区孵化期科技企业所形成的新区地方财政贡献,其享受《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新管发〔2017〕15号)的前置要求变更为“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实缴资本不应低于1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对其他投资业务形成的新区地方财政贡献,继续参照原政策执行。
三、关于新区科技投资机构享受金融政策的期限
对于新区科技投资机构的扶持期限与新区金融业发展政策期限一致。即《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新管发〔2016〕9号)、《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新管发〔2017〕15号)政策有效期内引进,并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兑现。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