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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18    来源:宁波杭州湾新区

  金融业是现代服务业的支柱产业,是培植壮大区域产业、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重要支撑。为促进新区金融业快速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打造金融总部经济

  (一)新引进或设立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从实缴资本满1亿元之日起,分三年按其实到资本额2%、1.5%、1.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有效时间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新引进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90%的比例并入金融业发展资金。

  (二)对新引进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其副职以上高管人员(限5人)个人工薪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的100%纳入金融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其个人继续教育、配偶就业协助、子女教育、医疗等。

  (三)金融机构总部新购建且位于新区金融集聚区内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配套和附属用房,下同),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的位于金融集聚区内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租赁价格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2元/天的补助,其中实缴资本规模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高于5亿元(含)且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高于10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四)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新购建且位于金融集聚区内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配套和附属用房,下同),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租赁的位于金融集聚区内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租赁价格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元/天的补助,其中实缴资本规模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高于5亿元(含)且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高于10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

  (五)鼓励区内注册的银行、保险机构迁至金融集聚区内,对2017年迁入金融集聚区内的银行、保险机构所租赁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按租赁价格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元/天的补助;2018年及以后入驻金融集聚区的银行、保险机构,自迁入之日起2年内按租赁价格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元/天的补助。

  (六)本意见中的金融机构总部,专指全国性独立法人的金融机构总部或者跨省地区性独立法人的金融机构总部;本意见中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专指省级及同等级别的市级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总部直管的业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典当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不列入金融机构总部范畴;村镇银行、信用社等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不列入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范畴。

  二、扶持发展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债权投资和投资管理类企业

  (七)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和面向公开市场的债权投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实缴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且意见兑现当年企业纳税总额(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薪金以外的个人所得税)不低于100万元(经营团队高管奖励不受此限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其实缴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其实缴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八)新引进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面向公开市场的债权投资企业和相应的投资管理企业,自注册之日起10年内,对企业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90%的比例并入金融业发展资金;如上述企业以合伙制形式成立的,对合伙人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工资薪金部分贡献除外),按90%的比例并入金融业发展资金。

  (九)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区内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后抵扣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新引进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类企业,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企业经营团队中高级管理人员(限5人)个人工薪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的100%纳入金融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其个人继续教育、配偶就业协助、子女教育、医疗等。

  三、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

  (十一)支持法人型融资租赁机构集聚发展。对新引进的法人型融资租赁、金融租赁机构及其设立的SPV公司,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企业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100%的比例并入金融业发展资金,第6-10年对企业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50%的比例并入金融业发展资金;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资本达1000万美元或1.5亿元人民币,并在新区实地经营的,免费提供1年的办公用房(最高不超过100㎡);实缴资本每增加1000万美元或1.5亿元人民币则相应继续免1年房租。

  (十二)新引进的法人型融资租赁、金融租赁机构及其设立的SPV公司,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其副职以上高管人员(限5人)个人工薪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的100%,纳入金融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其个人继续教育、配偶就业协助、子女教育、医疗等。

  四、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业

  (十三)支持法人型互联网金融机构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经认定的法人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认定后,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对企业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90%比例并入金融业发展资金。

  (十四)法人型互联网金融机构新购建且位于金融集聚区内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配套和附属用房,下同),以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租赁的位于金融集聚区内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租赁价格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0.75元/天的补助,其中实缴资本规模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高于5亿元(含)且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高于10亿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五、加快打造金融后台服务基地

  (十五)新引进经认定的省级分行、分公司及同等级别的市级分行、分公司设立的独立法人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3年内,按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的90%纳入金融业发展资金。

  (十六)对经认定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除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外,以下类同),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形成的地方财力的80%纳入金融业发展资金。

  (十七)对于经认定的省级分行、分公司及同等级别的市级分行、分公司设立的独立法人的金融后台服务中心,以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其副职以上高管人员(限5人)个人工薪收入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的100%,纳入金融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其个人继续教育、配偶就业协助、子女教育、医疗等。

  六、加快发展交易平台

  (十八)对新引进的已通过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交易场所,自其注册资本足额到位满一年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给予如下补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十九)对新引进的已通过国家或省市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交易场所,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85%并入金融业发展资金。

  (二十)具有开展“新三板”及以上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在新区金融集聚区内设立营业部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其租赁的位于金融集聚区内的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赁价格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元/天的补助,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鼓励开展创新型金融活动

  (二十一)成功发行企业债、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类的本区企业,每发行一期,按融资额的0.5‰予以奖励,每期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本区企业,按融资额的0.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二)鼓励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设立30万元专项资金,对保险公司小贷险赔款,予以一定风险补助;根据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对银行机构、保险公司新增业务,予以专项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二十三)鼓励金融创新活动,对于金融创新研究院等新型金融创新发展平台和金融创新指数等新型金融活动予以适当奖励。

  (二十四)扶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当年形成的新区可得财力部分,超10万元的,其80%纳入金融业发展资金。

  八、附则

  (二十五)享受本意见的新引进企业,指本意见有效期内引进的企业,且必须在新区注册纳税,承诺在新区生产经营满10年(投资类企业需承诺生产经营满6年),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由投资合作局、商务局、财政税务局联合签发金融类企业扶持确认表;本意见所列的意见兑现,由新区投合局、商务局、财政税务局核实,按管委会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二十六)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弄虚作假的企业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补助奖励。

  (二十七)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区级各项优惠意见就高不重复享受。

  (二十八)本意见条款涉及注册时间的年度,均指统一的会计年度,注册时间在上半年的,以当年为会计年度,注册时间在下半年的,由企业自行选择当年或者次年为会计年度。

  (二十九)除另有约定外,本意见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助资金,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意见补助奖励视同配套;本意见中涉及奖励的各项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意见,则以国家、省、市最新意见为准,予以调整。

  (三十)对管委会引进的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执行。

  (三十一)鼓励各投资类企业和投资管理企业将区外所投企业引入新区,新区按《关于动员社会力量推进宁波杭州湾新区招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新办发〔2015〕57号)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十二)本意见中所涉及的新区地方财力按宁波市财政与新区财政结算的财力口径计算,计算口径包括企业利润总额、增值额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以及个人所得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本意见涉及个人所得奖励产生的税收,按规定实行代扣代缴。

  (三十三)本意见由投资合作局、商务局、财政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意见有效期3年;类金融企业经营有变动的,应及时报送新区商务局,拒不配合省、市及新区管委会工作的,新区有权取消意见扶持。

  (三十四)对于本意见中部分条款跨年度奖励的情况,意见有效期内未兑现完的,以后年度按照本意见继续予以兑现。

  (三十五)2016年注册的企业,符合本意见认定条件的,可按照《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新管发〔2016〕9号)相应意见条款予以奖励。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发

上一条:宁波杭州湾新区项目投资扶持政策汇编(201706)
下一条: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推进工业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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