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专项奖励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
慈溪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专项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精神,激发企业研发投入积极性,提高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我市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实施研发投入高增长企业配套补助
根据《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2023版)》,列入宁波研发投入后补助清单的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按研发投入强度对增量部分按10%的比例由宁波、慈溪两级共同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其中慈溪市级财政按不超过应补金额的50%,最高150万元的额度予以补助。
二、支持企业用好高能级城市智力资源
企业在上海、深圳等高能级城市组建运营研发机构,就地招揽聘用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开展研发活动的,对科研人员薪酬产生的企业研发经费(以市科创飞地运营团队认定及第三方审计确认为准)给予分级补助,其中企业研发强度为3%以上、不足4%的补助5%,4%以上、不足6%的补助10%,6%以上的补助15%;上述研发经费不能转化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的则减半补助。
三、鼓励企业创新中心回归
企业在省外拥有自持产证面积10000㎡以上,具备离岸孵化、研发销售转化、人才合作等科创功能的“创新中心”,按科创资源赋能市内产业的程度给予分档奖励。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通过创新中心招聘的科研人员30%以上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或30%以上研发经费转化为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的,或带动自主品牌产品年销售3亿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奖励;上述占比达到60%以上的,或年销售6亿元以上的,给予90万元奖励。
四、其他说明
(一)支持对象为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入企业研发统计范围,并填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2.已建立研发费用明细辅助账;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无重大违规行为,不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情况。
4.如市外建有研发机构、创新中心,需控股运营主体。
(二)本政策第二条确认的科研人员薪酬产生的研发经费,可以纳入第一条作为后补助条件的相关指标统计,但需在作为补助基数的“增量部分”中剔除。第一,第二条应补助金额低于5000元的,市级财政均不予补助。前二条合计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50万元,若宁波政策调整我市按同比例调减。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
(三)本政策为2024年年度政策,有效期一年,取数依据2023年度数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盘子不足时,补助额度同比例缩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