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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0    来源: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发展,提升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助力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现将《慈溪市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3年5月9日

慈溪市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产业转型发展,提升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助力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慈溪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慈政发〔2023〕12号),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资金,是指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建筑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由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住建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组织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等;市财政局根据部门申请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

  第四条 建筑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建筑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商、税务注册在慈溪市区域内(以纳税地为准);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

  (三)遵纪守法,遵守市场行为、安全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扶持奖励措施和标准

  第六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提资升级。大力培育工程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加快构建以工程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对当年新获得特级总承包资质、一级总承包资质、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资质晋升,由乙级晋升为甲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由甲级晋升为综合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先创优。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立创优夺杯奖励,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对当年获得浙江省级、宁波市级、慈溪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化工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鲁班奖”“钱江杯”“甬江杯”和“大桥杯”优质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和5万元奖励;分别获奖的或已享受同一事项财政(含国有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进行奖励。交通、水利行业优质工程可按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和慈溪市级参照执行。本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宁波市外、浙江省内获得地区级优质工程的,可按宁波市级参照执行。

  第八条 推进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建筑工法,申请发明专利,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对当年获得省级、宁波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激励建筑业企业做精做强。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省企、市属国企和市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开展合作,共同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激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宁波市外、浙江省内从事建筑安装及其他建筑工程作业,当年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满3000万元(包括本数)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每增加2000万元(包括本数),增加给予1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同一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每年4月底前,市住建局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建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原则上政策奖励项目按年申报,每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的申报审核兑现。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建筑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如有突破,在总额度范围内按比例扣减。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需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详细申报资料以申报通知为准)。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核对原件):

  1.慈溪市财政支持建筑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与企业申报依据相关的合同、税单等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应按A4纸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申报材料上报市住建局。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根据择优扶持原则,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由市住建局在慈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市建筑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建局通过国库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相关企业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扶持政策资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市级各项优惠政策采用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企业同一事项只能选择申报一项市级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中,增值税发票是指建筑业企业开具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服务,税率3%和9%)发票。金额指开票金额,不包括税额。

  第二十条 原《慈溪市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慈住建〔2021〕127号)兑现完成2022年度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后自行废止,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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