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亿元以上企业激励培育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慈溪市亿元以上企业激励培育方案
为抢抓宁波“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机遇,加快培育我市“123”千百亿级产业集群,发挥我市龙头企业特别是百亿龙头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全力推动工业企业达产扩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培育目标
到2022年,力争培育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龙头企业达到30家,其中20亿元以上10家,50亿元以上2家。
二、培育对象和期限
(一)亿元企业培育。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且实缴税费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列入亿元企业培育名单,培育期限3年(2020—2022年)。
(二)龙头企业培育。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实缴税费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列入龙头企业培育名单,培育期限3年(2020—2022年)。
(三)百亿企业培育。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列入百亿企业培育名单,培育期限5年(2020—2024年)。
亿元企业、龙头企业和百亿企业培育名单按年度发文公布。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总部经济、分离发展、慈企回归和规范纳税等多种方式发展壮大,集团公司可合并计算相关数据。
三、亿元企业培育政策
(一)年度培育奖励
1.奖励条件。列入亿元企业培育名单,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环比增速高于13%,2021、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环比增速高于30%,利润率高于规上工业企业平均,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亩均论英雄”改革综合评价结果B类以上。
2.奖励标准。以培育对象上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为基数,按年度将其地方贡献合计增长超过基数按年初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率增长部分(计算方法:当年所缴纳两税地方贡献—基数*〔1+年初确定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率〕,以下简称“地方贡献增长部分”),按30%比例给予奖励。
(二)目标培育奖励
1.奖励条件。列入亿元企业培育名单,到2022年,培育期间技改投入和研发投入合计超过年度奖励合计金额,“亩均论英雄”改革综合评价结果B类以上。
2.奖励标准
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比列入培育名单时增长100%以上,对其在原年度培育奖励的基础上,按原年度地方贡献增长部分10%给予追加奖励。
四、龙头企业培育政策
(一)年度培育政策
1.奖励条件。列入龙头企业培育名单,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环比增速高于6.5%,2021、202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环比增速高于15%,利润率高于规上工业企业平均,“亩均论英雄”改革综合评价结果B类以上。
2.奖励标准。对其地方贡献增长部分,按50%比例给予奖励。
(二)目标培育奖励
1.奖励条件。列入龙头企业激励培育名单,到2022年,培育期间固定资产投入和研发投入合计超过年度奖励合计金额,“亩均论英雄”改革综合评价结果B类以上。
2.奖励标准
(1)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比列入培育名单时增长100%以上,对其在原年度培育奖励的基础上,按原年度地方贡献增长部分25%比例给予追加奖励。
(2)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比列入培育名单时增长100%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下一台阶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对其在原年度培育奖励的基础上,按原年度地方贡献增长部分35%比例给予追加奖励。
(3)到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对其在原年度培育奖励的基础上,按原年度地方贡献增长部分50%比例给予追加奖励。
五、百亿企业培育奖励
(一)列入百亿企业培育名单的,且“亩均论英雄”改革综合评价结果A类的企业,以列入培育名单年度前三年地方贡献平均为基础,基数每年环比增长8%: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10%的,对超过基数的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速不到10%的,对超过基数的地方贡献新增部分,按实际增速占10%的比例,给予兑现;到2024年,培育对象在培育期限内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到10%的,则对培育期间因年度增速未达到10%而按比例兑现的年度,按对当年度超过基数的地方贡献新增部分,追加至全额奖励。
(二)如培育对象在培育期限内成功上市,上市前一年企业对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享受政策时间为上市挂牌前所涉及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六、其他扶持政策
优先保障亿元企业、龙头企业、百亿企业培育对象在项目用地、环境容量、能耗指标、人才引进等方面的资源要素需求。享受全市面上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培育对象争创各级示范企业、项目,争取各类上级培育和奖励政策。
本奖励政策和其他奖励政策(包括上级奖励政策和市、镇两级各类“一企一策”政策)内容有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所提的“以上”“高于”“达到”“增长”均含本数条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0日印发